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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是误解

农民日报  2015-04-14 09:01

“《不动产权证书》内页的内容,在所设计的表格上,竟然以‘使用期限’来体现不动产权利,令全中国的业主都变成了房客!”近日社会上流传的这样一条消息,令天下有产者人心惶惶。对此,记者进行了求证。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公开回应:《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

王广华称,《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而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王广华称,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

《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有啥不一样

不动产登记簿证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了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王广华说。

王广华说,《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登记簿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有错误的外,以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新证问世,旧证依旧有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继续颁发的各类旧版证书,以及《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王广华说,大家不用急着换领新证。以后房地产不变更、不交易,就不用换领新证。大家愿意换新证,可以视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推广进程而定。

“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后,以前已经依法制作并记载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卡、林权登记表册、草原登记表册、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继续有效;已经依法发放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对已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地方,应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停止发放旧版证书,力争2015年底全面颁发新证书。”王广华强调。

换发《不动产登记证书》是不是挺麻烦的

“统一证书,消除分散登记模式下证书不统一、不同的物权颁发不同的证书的弊端,切实便民利民,减少行政成本。”王广华进一步解释,证书统一了,老百姓的领证成本就会降低。另外,原来分散的登记簿和证书中很多内容重复,如果不进行统一,既浪费行政成本,也容易出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启用新的登记簿和证书不会给权利人带来不便。而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大程度地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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