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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人建房能否补办产权证?

梅州日报  2015-06-17 09:37

农村私人建房能否补办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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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市国土资源局表示,需按不同情况和时间节点分别进行处理

日前,市国土资源局举行“行风热线”反馈会,对上线期间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并对群众提出的要求进行调查落实。

梅县区田先生咨询,他的哥哥1954年参军,1970年8月复员,在城里安排了工作。由于老家城东缺少住房,1970年冬,他哥哥用复员费在老家梅县城东书坑老祖屋相邻处建了一栋两层土坯瓦房,当时农村建房尚无规范管理,故他哥哥所建房屋至今一直未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1980年,落实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政策,他哥哥的妻子、小孩全家户籍农转非从城东迁入梅城。现在,他哥哥意识到要做产权证,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能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果能办的话应该怎样办理?

“行风热线”下线后,梅县区国土资源局与城东镇国土所一起与田先生取得联系,并前往田先生哥哥城东老家所建两层土坯瓦房处进行了调查和现场勘查。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类似田先生反映的农村私人建房未及时办证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情况和时间节点分别进行处理。即按照1982年国家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两个时间节点来处理。

因此,针对农村私人建房的确权问题

一是对1982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凭基层三级证明(村民小组、行政村、镇)按照实际的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二是对1982年到1986年期间,国家实施《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对在此期间所建的房屋依据村镇准建证予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对超过批准面积的房屋,可以实施处罚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

三是对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严格按照“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等的规定,对本村内的村民依照批准面积登记发证。

为此,田先生反映他哥哥1970年的农村私人建房未及时办证如今需办证的程序如下:首先,他哥哥必须到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及乡镇开具权属证明书,证实该房屋权属。然后,持证明材料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提醒:“老屋确权程序严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经过严格审查,同时要通过调查、公示等程序和纳入国土资源系统‘社会诚信体系’记录。”另外,农村私人建房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建议各县(市、区)有申报需求的市民应先到当地国土所先咨询相关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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