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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小区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或承租权

梅州日报  2015-07-01 09:10

梅城一读者:我们小区物业想把小区剩余车位卖给外面的公司,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政策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从目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看,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是业主对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或优先承租权、开发商或者其他产权人出售、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告知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于小区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购买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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