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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难产”?公有住房买卖要留意

无线梅州  2015-11-30 14:41

说到买房子,本是值得高兴的事。可梅城的吴先生一家自买了一套二手房后,却惹来了一肚子气。原来,他们买的公有住房,在交清了房款后,却遇上房产证“难产”的烦心事。

在梅城江北泰康路一幢住宅小区七楼的一个套房里,吴先生指着家电齐全的房子告诉记者,这套房是今年三月份,自己的父亲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二手房。在递交了相关材料,眼看着房产证就要办下来的时候,却突然被卡住了。

吴先生称,现在才知道有20%的增值额没交。

吴先生拿出卖方提供的一份材料。在这份《公有房买卖协议》中记者看到,原来这套房是一个单位的公有住房,按协议第六条《购后出售》的内容,出售房屋所得增值额的两成归甲方,八成归乙方。

吴先生说道,意思就是单位和屋主进行房屋买卖时,屋主需要交20%的钱给单位。

屋主在卖掉房屋后,增值额部分的两成必须归医院所有。照协议规定一算,这可不是一笔小钱呀!

吴先生称,当时估价是19万多,他说按20%的增值税来算就是3.8万至4万元左右。

吴先生说,得知这事时,自己一下子都懵了。因为他的购房合同中并不包含这笔费用,买房中介和屋主也从没提过要交这笔钱。

吴先生表示,自己是通过中介买的房子中介也没有说,屋主也没有说,我去问了好多人,他们都说这钱要卖家出。

不交清这笔钱,房屋所在单位就无法开具相关单据,房产证也就办不下来。可吴先生说,由于自己已把房款全额支付给了卖家,现在卖家陈先生也联系不上了。随后,记者联系了中介公司了解情况。

中介称,签完合同以后他才跟我说这20%的钱,因为这个房子是要交这个钱的,当时我不知道,卖的人就一直说买主会出,我就跟他说买主估计不肯出,毕竟3万多块 ,后来调解后卖的人就只愿意出5千块。

买方认为是卖方与单位签订的协议,增值额部分也是由卖方所得,这笔钱应该由卖方出,但卖方也不愿意全额支付这笔钱,那遇上这样的难题该怎么办呢?《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巫清梅律师认为,这事得看房屋买卖合同

巫律师表示,根据卖方与单位签订的《公有房买卖掉协议》,卖方是有义务向单位缴交卖房所得的20%增值额款项。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巫清梅律师说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作为卖方跟单位之间的约定,卖方在出让这个房产的时候是有义务缴交这个20%的增值额给单位的。

巫律师表示,根据吴先生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注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增值额不算过户手续当中的税费,双方对增值额部分也并未约定由乙方负责。

《民生820》法律服务团巫清梅律师说道,产权过户过程当中有关的交易税费,比如印花税等各种税费的情况,但没有涉及这个增值税的情况,对于交易过户这个手续费问题是由乙方承担的,但涉及到增值额是否应该由乙方来承担,他们在合同中没有进行约定,所以这里约定不明,双方对于约定不明的问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来重新约定,如果产生争议的话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

通过巫律师的解释,相信吴先生也好,卖方也好都应该清楚了,增值额这笔钱是该由谁出了。像这一类的房改房在我市的城区还有不少,有不少单位都会有支付相应增值额费用的协议,所以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在购买这一类公有住房时,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或签订合同时要说明清楚,该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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