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自住住宅规划管理的补充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的第五点““建筑层数不超过叁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2米。叁层以上个人住宅不得再升建扩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已达80平方米的不再办理扩建”做出了补充:
建筑总面积超过27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升建、扩建,房屋升建、扩建后的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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