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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远房事:购房不及时过户存隐患

梅州日报  2016-09-01 09:56

早在11年前,平远县的肖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结清房款,父母于当年入住。然而,直至今年,卖家依然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肖先生只好依法维权。


2005年2月,肖先生与李老伯、陈大妈夫妻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老伯名下所属的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即位于平远县城的某房屋及其附属物业以68000元的价格卖给肖先生。双方约定由李老伯协助、配合肖先生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肖先生承担。签订合同后肖先生结清了房款,李老伯也出具了收据。不久后,肖先生收了房,拿到了《平远县城镇共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收据复印件,肖先生的父母也住入该房。此后,肖先生一直在外工作,从未留意当初所购房屋的过户情况,直到一次回家整理家人物件时才发现房屋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他便多次找李老伯希望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均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先生一纸诉状将李老伯、陈大妈起诉至平远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李老伯夫妻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肖先生已全额支付购房款,两被告已将其名下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业和相关产权证明交给肖先生,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同时,李老伯、陈大妈未协助肖先生办理过书手续已属违约,应当按约定继续履行义务。由于李老伯、陈大妈经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平远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支持肖先生诉求的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购买房产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属于不动产,在房屋特别是二手房买卖中,即使买方按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所购房里,如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子的产权也不一定属于买方,买方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可能出现卖家反悔甚至是“一房二卖”的情形;其次,可能出现房产被查封的情形;第三,买方可能会在处理房产时遇阻,买房若要转卖该房产,会因房产未登记在其名下而遇到阻碍。不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还可能出现房产被办理抵押、拍卖等损害买方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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