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梅江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万佳时代公馆44户业主起诉新万家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业主们要求该公司承担因交房造成的违约损失。
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44户原告业主与开发商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位于梅州市金山街道办事处万佳时代公馆的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开发商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据了解,截至诉讼日止,即2016年9月30日前,仍有部分业主未领到住房钥匙。
业主:付清房款不见房,已交接房子却验收不合格。
原告认为已交接的房子未完全实现三通,且未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人延迟交房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对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履行阶段原告方已付清购房款事项均无异议,但对被告方时间段的计算有异议,且认为被告方未完成交付义务,是因为房屋验收未完成等客观原因造成。
双方当事人在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均同意庭外调解,然而记者近日从梅江区法院获悉,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梅江区法院判处开发商: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该44户业主支付违约金共97万多元,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系列案件中原告44户业主与被告新万家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业主们按约付清了购房款,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按约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涉案房产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交付涉案房产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如何认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付房屋,业主可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同期利率计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新万家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业主主张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4.9%/年的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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